第一条 为规范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,实施《中
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》(交通运输部令
2020 年第 11 号令)(以下简称“20 规则”)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第二条 “20 规则”第五条适任证书“限制项目”栏应明
确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、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、特殊设备操
作等项目等内容,包括:
(一)船舶种类分为:非运输船、客船、滚装客船、油轮、
化学品船、液化气体船、大型船舶、高速船、使用气体或者其
他低闪点燃料船舶、极地水域船舶、水产品运输船、水产品运
输船(鲜销)。
(二)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:内燃机、蒸汽轮机、
燃气轮机。
(三)特殊设备操作分为: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、自
动雷达标绘仪。
“限制项目”由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“20 规
则”的规定签注。
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不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船
员,其适任证书不需要载明适用限制,但应持有相应有效的特
殊培训合格证。
第三条 申请消除适任证书船舶种类、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
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、特殊设备操作限制的,应完成《海船船
员培训大纲》相应内容的培训并通过考试,其中申请消除适任
证书船舶种类限制的还需要?/p>